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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集:市地税局调整土地增值税政策促清算
网上收集 2009/12/1 18:29:48 (183)
  近期,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针对纳税人已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迟迟不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采取了限期申报等措施,促进纳税人及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一项应引起关注的措施就是对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有关政策的调整的内容包括预征和核定征收政策。
  预征政策的调整是指适当调高预征率,按照开发的商品房的类型,在原预征率的基础上,分别调高1%。调整后的预征率为: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预征率为4%;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商品房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这一政策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核定征收政策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程序。二是提高核定征收率,对纳税人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情形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0.5%;普通住宅3.5%;营业用房、写字楼4.5%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三是对纳税人以下行为不分房地产项目类型,一律按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的8%计征土地增值税: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和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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