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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集:开发商擅改规划,房屋不能交付
网上收集 2009/12/2 10:44:20 (170)
  开发商不按规划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建成的房屋将不能交付使用。昨天,《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表示,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与住宅配套的车库等配套设施,也不能改作其他用途。
  擅改规划房屋不能交付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或者未按规划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损害相关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群众对此反映较多。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邻居把临街的房屋开个门,把住宅变成了门面房,来来往往的顾客,极大地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这种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途,特别是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造成对居住环境的破坏的现象,《条例(草案)》进行了明确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同时强调,不得将与住宅配套的车库等配套设施,改作其他用途。
  规划修改要重新公示
  我省自2003年起率先在全国推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得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肯定并在全国推广。《条例(草案)》也根据江苏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实际做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的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日。
  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
  因为规划条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提高容积率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损害了公众和国家的利益。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同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阅读(170)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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