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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焦:我市出台政策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网上收集 2009/12/2 12:00:53 (149)
  规定:凡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乡村医生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0%缴费。其中在实施镇(街)村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区(县)补助12%,个人缴纳8%。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和政府有关补助自2008年1月起实行。参保的乡村医生,2008年1月前就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可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补缴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补缴的期限最早为2004年7月。参保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对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自愿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可由本人书面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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