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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的财政财务管理
网上收集 2010/1/9 9:15:31 (1016)
  要求各有关学校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确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发放绩效工资,不得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形式自行发放其他任何津贴补贴。学校原以工资为基数计提或交纳的经费和费用,在政府有关部门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实施绩效工资前的计提基数及规定比例计算,不得扩大、提高计提的范围和标准。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有关学校资金的拨付全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不得以发放绩效工资、生活补贴的名义开立新的账户。绩效工资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银行卡(存折)的方式发放,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同时,针对福利待遇的资金来源渠道,对学校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及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工作提出明确规定,保障政策的顺利执行。
阅读(1016)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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