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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标准调整
网上收集 2009/12/1 10:05:25 (1004)
  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就2007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项发出通告,规定200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上限为1189元,下限为277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仍为100元,另须每月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这项政策涉及28万人。
  养老保险每月最低缴277元
  200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继续沿用2006年度的缴费标准,对2007年度月缴费标准低于277元的,统一调整至277元,高于277元的原标准维持不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申报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2007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暂按277元执行。参保人员如需对上述缴费标准进行调整,须于7月25日前到南京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否则视同确认。社会保险费一经扣缴,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再进行调整。
  医保每月须多缴10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仍为100元,另须每月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南京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在梅花卡中存足用于扣缴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钱款。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为42元
  灵活就业者也可参加失业保险。经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认定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通过从事灵活就业方式实现重新就业的,本人可持灵活就业人员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失业保险,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应缴的失业保险费(42元)按时足额存入南京银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不予补缴。
  据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在领失业金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其没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就被暂停“存起来”。目前,南京失业保险待遇为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447元;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474元;缴费满20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501元。快报记者项凤华
  特别提醒
  已在南京银行凭“梅花社保卡”委托扣款缴费的参保人员可拨打南京银行电话服务专线96400核实或咨询相关缴费标准。
  在市建设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申报方式维持去年办法不变,即日起,到市建行各网点办理缴费标准申报手续。对未按时申报缴费标准的人员,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参保人员需详细了解200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可拨打南京市劳动保障服务专线12333查询。
阅读(1004)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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