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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查询:工伤康复规定 参保人工伤康复不用掏钱
网上收集 2009/12/2 16:56:16 (192)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接受康复治疗,只要不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不用自己掏钱。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我市开始加强有关“工伤康复”的机制建设。

  据了解,我市现有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约126万人。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主任周炎说,部分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重视申请工伤待遇,而忽略了及时接受康复治疗,错失了最佳康复时机。我市虽然较早开展工伤康复治疗工作,但由于实行零星审批,管理较为松散。

  昨天出台的《办法》明确,工伤康复对象为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伤害、功能障碍等,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或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工伤康复对象首先需经市康复中心确认,视情况转入康复中心进行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治疗。其中,医疗康复一般实现生理功能的提高和恢复,如站立、行走等,而职业康复的目的则是根据自身条件提高其工作能力,如坐在轮椅上从事相关工作。 

  根据康复对象的病程长短,我市工伤康复将采取门诊、住院、家庭随访等多种服务形式。只要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全额报销。不过,超范围使用药品、诊疗项目,或是在康复中心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康复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办法》还规定,康复计划完成后,康复治疗即终止,否则有关费用不予报销。确需延长康复治疗期限的,需由康复中心提出意见,经核准后实施,最长不超过2年。 

  《办法》强调,康复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得计入康复费用中。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还包括:一次性生活用品的费用;与工伤治疗无关的费用;未经市工保中心同意而超出康复计划内容的费用;超出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以及康复对象自行要求使用的费用;康复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另外,我市实行“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即经评价确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其康复治疗必须在伤残评定前完成。除旧伤复发外,伤残评定后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阅读(192)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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