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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家住福田区润丰园的吴先生到自家楼下华润万佳超市润丰分店购物时,被超市工作人员误当成小偷,并遭到了超市工作人员的殴打。事后,虽然超市方面向吴先生进行了道歉,但是吴先生认为这件事对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此,吴先生将超市方面告上法庭。昨日,该案的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购物挨打又受侮辱
据该案的一审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吴先生到华润万佳超市润丰分店购物,该分店工作人员万某正在值班。期间,万某误认为吴先生是小偷,于是上前拍了拍吴先生的肩膀说:“我们好像打过交道。”吴先生说:“我们打过什么交道?”万某说:“你自己清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互有拉扯,万某用手打到了吴先生的嘴角,随后双方被保安员和超市其他工作人员拉开。
吴先生事后向景田派出所报了警,随后华润万佳超市向吴先生出具了书面道歉信,并承认是员工过错。一审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期间,被超市工作人员误认为是小偷,造成了吴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吴先生的名誉权。因事件发生在超市公共场所,加剧了这种损害的后果。万某作为超市工作人员,其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超市承担。虽然超市事后出具了书面的道歉信,但是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消除因侵权而对吴先生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超市方面赔偿吴先生1000元,并在超市当事店内张贴公告赔礼道歉。
打赢了官司却输了钱
事件发生后,吴先生认为事件对自己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此,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登报道歉,并赔偿7万元的损失。尽管最后法院支持了吴先生的部分诉求,但是最后的1000元赔偿金额让吴先生十分失望。
吴先生说,法院虽然判令对方赔偿自己1000元,但是也判令案件2610元的受理费由他负担2560元,超市方面负担50元。加上法院判令赔偿的1000元,这样一场维权官司打下来,虽然赢了,但是竟然还要倒贴钱。吴先生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他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失公正。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请求中,吴先生依然要求对方赔偿其7万元,并且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并登报道歉。
适用法律引发争议
吴先生的代理律师,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并不适当。吴先生与超市一案,应该是一起典型的消费侵权案件,而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普通的民事案件,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赵律师提出,根据1999年8月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就经营者公然侮辱消费者情形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对此,赵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殊法,应该优于普通法的《民法通则》。在吴先生一案中,吴先生在超市的消费场所,作为消费者,被超市的工作人员当成小偷,并遭到殴打,完全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关于消费侵权纠纷的所有要件,是典型的消费侵权纠纷。因此,法院应该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支持吴先生的诉求。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双方进行了庭上调解。目前,华润万佳超市方面的代理人表示愿意与公司领导进行沟通,并于本周五前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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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