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1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将为普通劳动者提供护身甲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张玲)175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为深圳市6区的职工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威意见。工伤、因病致残、或治疗期跨越合同期的,普通劳动者都可以凭借鉴定结果向用工单位寻求相关法律条文(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及劳动合同法等)所赋予的工伤补偿权益。记者11月27日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的前身是《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从特区扩大到宝安、龙岗两区,形成了全市6区统一的鉴定办法格局。适用范围囊括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副局长黄少强介绍说,深圳市组建了由17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每周从175人中随机抽取80到90名参与鉴定工作。专家的选择秉持随机与学科兼顾的原则,每一次都必须做到3个专家同时鉴定一个人,避免发生误差。如果3名专家意见不统一,可提交鉴定咨询委员会进行裁定。最大程度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透明。记者获悉,175名专家中以外科医生为主。
深圳一年里,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宗数在2500宗左右,即将实施的《鉴定办法》向劳动者倾斜,有望成为其护身甲。市社保局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主任孙煌辉告诉记者,《鉴定办法》服务于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法规以及相关的配套大法(如劳动合同法等)。职工寻求相关的工伤补偿,劳动能力鉴定是重要的依据。
鉴定地点在特区内外设3个点,采用叫号制。劳动能力鉴定安排时间:深圳市人民医院(每周六)、宝安区人民医院(每周二)、龙岗区人民医院(周四)。
解读《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鉴定办法》中鉴定类型增加了6种。除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外,新增的鉴定类型包括:(1)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鉴定;(2)旧伤复发确认;(3)工伤、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日期的确认;(4)工伤医疗终结日期的确认;(5)停工留薪期的确认;(6)工伤职工安装、维修或更换康复器具的确认。
以停工留薪期确认为例,如果职工的治疗期跨越了合同期,有了停工留薪期的确认,老板就不能随便解雇受伤或患病职工。
根据该《鉴定办法》,伤者(或患者)、用工单位以及伤者(或患者)的近亲属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最终要送达利益双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在结果送达方面,市财政将支出几十万元进行免费邮寄送达。
如果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的15日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鉴定;对复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结论的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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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