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25人以上单独建工会、用人单位须提供独立办公场所、为基层工会干部发岗位津贴、集体谈判要约须十日内答复……一系列全新的强制性举措出现在近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市实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中。
800万职工仅303万会员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介绍说,目前深圳工会工作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不高。市总工会统计,截至2006年12月,全市12万多家各类企业只有3万多家组建了基层工会,全市800多万名职工只有303.8万名工会会员。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成为目前工会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另一方面是一些基层工会由于体制和机制原因,没有很好地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导致有的企业出现职工联名要求罢免工会主席。
为加大工会组建力度,提请审议的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有职工25人或者有工会会员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该办法并明确规定:“不得以职工委员会、职工福利委员会、职工互助会等其他组织形式替代工会开展活动。”
劳动报酬应签集体合同
提请审议的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工会代表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职业培训等重大事项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也可就上述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本市范围内,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零售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工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除因不可抗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就签订集体合同开展谈判。一方发出集体谈判要约后,另一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双方对谈判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停工工会应主动出面
为促进工会组织发挥作用,新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有关单位或有关方面进行谈判。没有建立工会的,由地方总工会代表职工或者指导职工代表与有关单位、有关方面进行谈判,并指导、帮助职工依法建立工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为争取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等正当利益开展集体谈判或发生停工、怠工事件的,由市、区职工权益保障专项资金与专业人员在必要时提供支持和帮助。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在履行其谈判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工会干部每月发放岗位津贴
为保障基层工会发挥作用,新实施办法明文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或者参加会议,每月不超过五个工作日;非专职工会常务委员、委员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因工作需要占用更多工作时间的,应经用人单位同意。
该办法还特别提出,“实行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对经过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考核工作合格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每月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岗位津贴。津贴从工会上缴经费中列支。
职工一方集体谈判代表参加集体谈判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保证工会独立开展运作。
拖延集体谈判将遭公开谴责
在明确规定工会委员会应当就决定决议、委员参加活动的时间和内容、经费使用情况等事项向职工公开,通过上级工会考核下级工会及其干部等规定加强工会工作监督的同时,新实施办法更规定用人单位出现妨碍职工加入工会、无法定理由解除工会发起人劳动关系、拒绝提供办公条件等情况,将被市总工会收取两倍的建会筹备金(金额为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对于用人单位发生诬蔑诋毁工会、无正当理由拖延集体谈判、指使或授意本单位非工会组织替代工会开展活动等情况,上级单位可对该单位进行公开谴责。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交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除应及时补交应缴数额外,还应自交缴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贷逾期罚息标准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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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