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并将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深交所成立专门的纪律处分委员会,作为统一履行纪律处分职责的工作机构,完善了该所纪律处分工作程序。
据了解,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共有20名委员,由来自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两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案件的受理、审议会的准备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联络等工作。每次审议会的参会成员为7名,由会议秘书在会议前根据案件类型在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中按具体业务监管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搭配的原则随机抽取产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如与拟处分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报交易所总经理室批准后签发;涉及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交易资格和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的,须报交易所理事会批准。
另外,深交所此前已成立理事会下设的上诉复核委员会,并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由来自中国证监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11名委员组成。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不服本所作出的,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可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阅读(177)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