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员工有了‘铁饭碗’,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无固定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12月12日上午,在富士康科技集团深圳龙华总部举行的《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生制”,劳资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即将于明年1月开始实施,但是不少企业近来采取了“提前解聘”、“突击裁员”、“工龄清零”等措施应对《劳动合同法》,此前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辞职门”事件就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在富士康举办的《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上,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董平表示,这些企业都“误读”了《劳动合同法》。董平称,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是劳动者的护身符,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不可否认,《劳动合同法》增加了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和细节,那是因为,相对资方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状况,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企业的权益不受损害。”董平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有力约束企业在用工上的随意性,企业用工不能像过去“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但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违法违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一样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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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以及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主动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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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