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无论是代理律师还是业主本人)和原告在12月20日的开庭审理上,牢牢抓住该案件到底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做文章。
原告为什么坚持本案是高空坠物案? 在雷新平律师的代理词里,强调因为现在被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抛物,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也没有对此案做出明确的界定)确认本案是抛物,所以本案是高空坠物,被告应承担建筑物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雷新平步入法庭
74名被告是这样产生的
雷新平律师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原告为什么将好来居北面73户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列为被告。
雷律师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原告并未告好来居全体业主,更没有告全深圳业主,只是告有因果关系的业主。即这栋楼北面(除了一楼业主外)的73户业主。
他说,只要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属不可抗力或第三人或受害人自己过错,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原告坚持的一点是,本案的受害人是广大公众利益的一个代表,坠落物影响的是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而言,本案“无辜被告”的利益无法与之相比。为了公平,为了公共利益,为了使受害者得到法律救济,由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原告律师强调,本案虽然不能确定具体某一户加害人,但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即临事故现场的这一面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本案的实质损害的,及要保护的是公众安全。虽然建筑物坠物损害的后果是某一人或几人,但在损害发生之前,威胁的是所有从那条路经过的任何人。
原告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73户业主提供了各种证据证明自己案发当日不在场或者房屋租赁、没有作案条件,原告律师的反驳是,不在场是不可能发生抛物行为,但不能证明当时业主家中还有没有其他人,东西就不会从自己家中掉下来,也无法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责任。
让无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是冤枉好人?原告律师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是保护少数人利益还是多数人利益。本案表面上是一人受害让74个被告(包括73户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好象是牺牲了多数人利益来保护少数人利益,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本案实质是保护众多公众的公共利益,即牺牲少数人利益而保护广大公众的公共利益。因为受害者是不特定的从好来居路下过往的千千万万公众。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原告认为其有更多的过错和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管理费,作为谋取物业管理经营利益的经营者,应比其他73户业主承担更多责任。原告代理律师雷新平也提到一个信息,即物业管理公司将保安人员安排在顶楼临事故现场的一面居住,责任与其他73户被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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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