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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各方赔偿责任进一步明确
网上收集 2007/12/24 11:00:17 (191)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修正案草案修改后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另外还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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