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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没有发财机会”
网上收集 2007/12/28 11:05:47 (157)

记者12月27日从国土部门举办的6006套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培训班上获悉,经济适用房在5年之后上市转让时,政府不仅可以优先回购,同时,其相当大比例的增值部分也要上交政府。

    本次房源格外抢手

    此次6006套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中,有4669套分布在特区内,主要在南山区,只有1337套分布在特区外。且在3142套用于出售的经济适用房中,由于建设时间早于国家相关标准公布之日,面积较大,从40~100平方米不等,一般在80~90平方米左右。而今后深圳再建的经济适用房,则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60平方米以下标准,且未来的保障性房源将大多选址在特区外,所以国土部门估计,本批房源推出后,有可能会比较抢手。

    售后5年不能转让

    按照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市新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售后5年内不得办理取得全部产权的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购房人因各种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闭路循环模式。经济适用住房售后超过5年的,购买家庭可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部产权,但该住房若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更改功能将被收回

    在昨天的培训班上,市物业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为了防止有人把发财的主意打到这些房源上,他希望所有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之初就要向申请人说明:这次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管理将从严,绝没有发财机会。他说:“经济适用房不但5年内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甚至连更改功能也不允许的。”比如,如果市民在购买了这批经济适用房后,自己不住,将其作为仓库使用,一旦被查出,经济适用房将被收回。

    部分转让收益归政府

    据了解,我市正在研究经济适用房5年后出售时增值部分的比例分配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国内有些地方制定的办法是将增值部分的70%上交政府。比如说申请人以40万元购得一经济适用房,5年后出售价格为100万,增值60万元。那么增值部分的70%即42万元都得上交政府,申请人本身只能获利12万元。他说:“政府在建设经济适用房时是有地价优惠的,也就是说,国家在经济适用房上也享有部分产权。这一政策的实施,使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利用经济适用房炒房和发财已经基本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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