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骑着摩托车当街抢女事主的包,并将女事主拖倒在地,导致其因颅脑损伤身亡。昨天,(22日)被告人张少金、吴召海因涉嫌抢劫罪在市中级法院受审。
起诉书指控:2007年4月6日17时50分许,26岁的河南男子张少金驾驶一辆无牌的摩托车,与其老乡吴召海窜至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新村新大地手机连锁店旁。他们见到一年轻女子闭某路过,两人遂尾随其后。后来二人趁其不备将闭某挎在右肩的包(内有价值人民币750元的手机一部)一把抓住,将被害人闭某拖倒在地。此时,被害女子闭某两手死死抓住挎包不放,张少金和吴召海驾驶摩托车将其在地上拖了一段距离后,最终将挎包抢走。后闭某因此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在同年4月12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闭某是生前遭受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吴召海、张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的庭审中,吴召海、张少金当庭表示认罪,但他们互相指责说是对方提议抢劫的。他们还辩称,当时并没有想伤害女事主,是对方抓住包不放,所以被拖倒在地,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他们的辩护律师认为,此案应该定性为抢夺而不是抢劫。因为吴、张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去抢女事主的财物,而是飞车抢夺。女事主身亡,是因为吴召海的手套进她的包带里时,张少金驾驶摩托车突然加速,把她拖倒在地所致。
公诉人则认为,有证人证明当时女事主发现包被张少金和吴召海抓住,于是抓住包不放,被张、吴驾驶摩托车将其在地上拖了一段距离后,被拖倒在地,包也被抢走。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吴、张骑摩托车靠近女事主,本身已经是一种威胁手段了。因此,此案的性质已经从抢夺转化为暴力抢劫,吴、张是共同犯罪,都是此案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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