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交警局“不作为”,福田法院一审驳回其起诉
车辆异地违章深圳交警部门不能处理?律师谭伟华认为这不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遂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深圳市交警局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一审驳回了谭伟华的诉讼请求。福田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300多名处级以上干部旁听了庭审。
律师状告交警局
今年51岁的谭伟华是一名深圳律师。他诉称:2007年10月他的车到期年审,当月10日上午,他前往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年审时,被交警告知他的车辆因为在东莞市、江门市等地有3起违章记录,必须处理后才能审验。
谭伟华认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因此深圳市交警局应该处理他的违章,而不须他再到违章地去处理。
谭伟华来到深圳市交警局,要求他们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时,交警称仍不能办理。谭伟华认为交警局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的规定,属行政不作为,遂将其告到福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市交警局依法准许其到市交警局处理有关违章,按规定为其办理机动车年审,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其行政不作为而致延误年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交警局:依法无权处理
昨日在法庭上,谭伟华认为,异地违章不能在本地办理,这是很多司机朋友都会遇到的麻烦。如果他们到违法所在地的交警部门办理,则路途遥远,费时又费力;如果通过邮局代办,则要多交几十元的费用,这也不合理。他没有质疑异地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完全愿意接受这一处罚。如果说异地交警部门不能传递证据给深圳交警部门,那也是他们内部的问题。生效的法律就该执行到位,深圳市交警局为何不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这些异地违章,给市民提供方便呢?
市交警局则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本地机动车在异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违法地的交管部门要先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交管部门;违法人或车主对事实无异议的;在前述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号牌核发地的交管部门才能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此案中,江门市、东莞市的交管部门只是将涉及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网上登记供查询,但没有将相关证据转至深圳市交警局。这起案件发生后,深圳市交警局也和两个违章地的交警部门联系过,但对方无法传来证据。虽然谭伟华本人对处罚没有异议,但深圳交警部门也不能在没有明确交通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处罚理由的情况下,对谭伟华进行处罚。
深圳市交警局还认为,虽然法律上对“异地违章、本地处理”有相关规定,但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都没有出台,而且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国一盘棋”来配合,不能由深圳交警一家来决定。谭伟华的案子有一定的普遍性,深圳市交警局也希望能借助这个契机,尽快落实这一方便于民的措施。
一审驳回原告起诉
福田区法院昨日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交警局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谭伟华的申请作出了答复,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或超期履行职责的行为,谭伟华认为该局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后,谭伟华表示要等拿到书面的判决书再决定是否上诉。他希望这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让更多的深圳司机办理异地违章能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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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