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原、被告就债务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后来,被告没有履行协议内容,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执行和解协议再行起诉,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欠债不还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起源于一宗委托放款协议纠纷。1998年,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侨信托)因委托放款协议纠纷,起诉被告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纪元实业)。当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华侨信托关于索要放款本金人民币980万元和利息及手续费、罚息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新纪元实业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无奈,华侨信托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实际执行了部分债务。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0月3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若因被告单方的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原告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并按被告原欠金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此后,被告只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640万元。2004年6月25日,被告发《关于履行执行阶段部分债务的函》给原告,表示愿意用部分车辆折价人民币50万元,抵偿《和解协议》项下的等额债务,并明确承诺:“余下债务日后再作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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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