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律师质疑客运公司所谓“行规”实属“霸王条款”
深圳新闻网讯 坐长途汽车把大件行李统一存放在“车肚子”里,是此行业的惯常做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丢失了行李,长途客运公司如何赔付呢?日前,从广西来深圳的杨晓梅(化名)就遇到了这种困扰,在呼来了110的情况下,客运公司按照“行规”的最高限额赔付了800元。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此“行规”是霸王条款,违背合同法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实情。
乘客:丢了1300元的行李只获赔800元
据了解,半个月前,杨晓梅在深圳的亲友帮其在深圳找到一份工作,于是她从广西老家踏上了来深圳的长途客运汽车,为了感谢深圳的亲友,她从老家特地带了一些当地名贵的中药材,以及自己的衣物等随身物品,总价值达1300多元。买票上车后,比较大的包裹被统一安置在了大客车的“车肚子”里,因为以前坐长途客车都是如此安排,也未出现任何问题,杨晓梅并未特别在意,结果到深圳领行李时,杨晓梅发现唯独自己的行李不见了,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呼来了110,最后经过几天的“拉锯战”,客运公司表示,按照“行规”,行李丢失赔偿的最高限额只能是800元,杨晓梅无奈之下便接受了这个“规定”。但她心存疑问:如果乘客的行李价值超过800元,难道客运公司就会让乘客把行李带在身边吗?如果这价值超过800元的行李在“车肚子”里丢了,客运公司单方面拿着这个800元限额规定解决,岂不是“霸王条款”?
律师:800元限额的行业规定是霸王条款
记者随后联系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肖文全,据其分析,乘客购买了客票即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客运公司不仅有责任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也有责任将其行李安全送达目的地。因为公司过错,造成乘客行李丢失,作为运输方在此事件中属于过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方应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同时,律师肖文全也表示,像杨晓梅购买了行李票,客运公司更是责无旁贷,即使乘客没有行李票,行李丢失了,客运公司也不能逃避责任,只要乘客找到证据证明自己行李确实在车上丢失,客运公司也要因为管理失职而负责。同时还要看司乘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
至于800元的最高限额,肖文全表示,这个规定只是一种行业的硬性规定,不符合合同法精神,也不符合民法通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更不符合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这只是道路运输部门另一种形式的“霸王条款”。
2007年12月30日,记者联系了交通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欲了解关于800元限额的相关规定,但其表示,现正值放假期间,等假期结束上班时再答复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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