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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召开难 书面“与会”盛行
网上收集 2008/1/7 9:43:09 (108)
 据晶报消息 小区物业管理的诸多重大事项都需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但现在的小区动辄几千户、上万户,业主聚在一起召开大会谈何容易。近两日,记者调查发现,面对业主大会现场召开操作难问题,特区内多数小区采取了“书面”与会的方式替代业主大会。

    召开业主大会操作难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8年元旦开始实施,该条例有一些条款涉及到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的。比如,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事实上,召开一次业主大会非常困难。”深圳某品牌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说,“现在一个小区往往有几千户甚至上万户,想要聚在一起开会操作上很难。一是深圳人大多非常忙,想要把不同单位、身份、年龄、职业的业主们召集在一起很难,很多时候人都找不到;二是召开如此大规模的会议,会议场地也存在问题。”

    书面形式替代业主大会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章文件,业主“与会”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比如要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公司一般会挨家挨户将书面报告送到每户业主家中,再根据每户业主的书面意见进行统计。”该负责人表示,特区内大约八成以上的小区是采取书面“与会”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

    一位资深物业管理师告诉记者,新的物管条例尽管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但是相比上一部物管条例进步巨大。“1994年的物管条例中有一条是规定开发商必须缴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结果根本没有实施,造成几十亿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巨额拖欠,现在国土房产部门正全力追缴各开发商拖欠的款项。”

    他说:“新条例虽没有完全解决执行难,但是对维护业主利益做了更周到的安排。”比如,“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由于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有的小区少数大业主占据了过半数的建筑面积,为防止少数大业主做出不利于大多数小业主的决定,还规定“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重要事项小区公示

    这位物业管理师表示,由于业主大会召开难,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往往效率低下。为提高效率,一些由业委会决定的事项,都会在小区进行公示,只要没有业主提出异议就算通过,这样可缓解一些执行难题。

阅读(108)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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