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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补贴标准大幅上调
网上收集 2008/1/7 9:59:39 (212)
1月6日,市国土房产局公布了我市调整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和实物配租标准的方案。其中,货币配租标准大幅上调,实物配租标准中高层住宅租金标准上调。此次调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方案,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租金补贴标准按各区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标准确定,不再打八折。廉租住房货币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高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各区的具体标准是:特区内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人均租金补贴为26.08元/平方米·月,即每人每月391元;盐田区人均租金补贴为17.65元/平方米·月,即每人每月补贴265元;特区外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岗区人均租金补贴为12.58元/平方米·月,即每人每月补贴189元。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4人及以上廉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已享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4人及以上廉租家庭的货币配租标准按照调整前执行。新申请的4人及以上家庭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原则上参照货币配租的面积标准执行。租金标准:特区内多层住宅2.74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5.38元/平方米·月;特区外多层住宅2.46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5.04元/平方米·月。

    据介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中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目前正在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转换配租方式(由货币配租转为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可向原对其发放货币配租补贴的区建设(住宅)局提出申请。新申请家庭到社区工作站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后,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若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应以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新申请家庭须提交:《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对于目前已不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低保条件但仍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若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须在完成退房手续后,凭退房证明,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时间为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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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再次就本次6006套政策性住房的租售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并首次公布了本次廉租住房申请的有关政策。其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年满37周岁。

    该负责人表示,申请本次住房的已婚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想利用“假离婚”申请保障房的根本行不通,比如,某家庭2008年1月3日离婚,则该离婚的夫妻双方,无论是否重新组成家庭,均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以单身人士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他解释说,如果是单亲家庭申请的,单亲家庭形成时间须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和租赁合同之日。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须在2005年12月31日年满或超过35周岁,即须在1970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本次申请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户籍居民。对于2005年12月31日年满或超过35周岁的单身人士,从2006年1月1日截至签订本次租赁合同之日,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申请条件的,应以单身人士名义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该负责人还表示,根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我市还规定,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含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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