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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征土地闲置费 房企囤积土地成本提高
网上收集 2008/1/17 13:43:38 (171)
    记者昨天(16日)从《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为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而制订的《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实施。作为深圳实施最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必要措施,该《办法》对于改善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缓解土地供应困境、有效增加土地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六种情形可以免缴土地闲置费

    《办法》规定,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凡依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闲置费:(一)被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开发类一年征收上限:征收基数的15%

    《办法》确定了征收基数和征收上限。

    关于征收基数,《办法》规定,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未规定基准地价的用地类型如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气)站等,以现行评估地价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关于征收上限,《办法》规定,物流、公共事业项目等用地、办公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8%;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每月土地闲置费征收额为征收基数的0.4%。房地产开发类闲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基数的15%,一般建设用地不超过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超过5%。每宗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征收基数的20%。

阅读(171)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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