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规屡教不改?毫不留情地列入黑名单。1月17日,记者从深圳交警部门获悉,为确保深圳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有序,深圳市交警局拟将交通管理中出现的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妨碍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以及其它需要纳入管理的人员统一列为交通管理“重点人员”,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规范管理。
交警部门表示,通过对“重点人员”的统一规范管理,实施交通违法行为人员查询通报制度,意不在罚,而是为了督促和提高交通参与者个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震慑严重违法人员及其他妨碍交通管理者的违法人员。如果“重点人员”在一定时限能积极改正、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交管部门会在时效期后将其信息从“重点人员”行列中删除,反之累加。该信息管理系统现已运作,已录入各类交通违法人员25327人。
据悉,“重点人员”包括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员、交通事故肇事人员、车管业务中的重点人员、不服从管理,有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以及有其他需要纳入关注的人员。深圳市交警局对重点人员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将交通违法行为更加细化,对交通管理过程中查获的影响恶劣、因主观故意实施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严重事件以及对交通安全、社会秩序存在严重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管理。
相关链接:“重点人员”详细规定
一、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1、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人员;未取得《校车许可证》从事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
2、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3、车辆超速超载的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机动车行驶超过时速100%以上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的;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4、使用假牌假证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伪造、变造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5、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季度有三次以上(含)被现场查获的交通违法未处理的驾驶员;客运车辆驾驶员一季度内有三次以上交通违法的;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的一年内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二、交通事故肇事人员
1、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发生伤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一年内发生1次以上(含一次)特大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主要、全部)责任的驾驶员;一年内发生1次以上(含一次)特大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
3、一年内发生1次以上(含一次)负同等责任的死亡交通事故的;一年内发生1次以上(含一次)负次要责任的死亡交通事故;一年内发生1次以上(含一次)负全部责任的伤人交通事故的。
肇事逃逸导致事故中受害者家属或伤员得不到救助,并且增加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的难度,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出现伤亡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员,驾驶车辆易出现较大的心理波动,也形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车管业务中的重点人员
1、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办理车管业务的;
2、因交通违法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
3、在驾驶员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在车管业务中因虚假资料办理的,易出现假、套牌现象,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驾驶员考试中因舞弊行为造就的“马路杀手”,对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威胁。
四、不服从管理,有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3、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或者其他场所秩序的。
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涉嫌是“撞车党”的人员。
五、有其他需要纳入关注的人员
1、涉嫌盗抢或使用盗抢车辆的人员,包括涉嫌盗抢车辆的人员、涉嫌使用盗抢车辆的人员
2、涉嫌非法营运的人员,包括一年内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妨碍交通秩序被查处一次(含)以上的。
3、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泥头车驾驶员。
4、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的投诉案件中非正常投诉的重点人员;信访案中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的重点人员;其他需要纳入关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