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诈骗疑犯昨(2008年2月23日)中院受审
伪造、填写两张共计8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去银行兑付时被查出是假票而拒绝兑付。昨天,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大票据诈骗案。被告人何某星等因涉嫌票据诈骗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0月初,被告人何某星、彭某春找到被告人沈某岐,请其帮忙伪造金额为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商谈,3人达成一致协议,费用由彭某春支付,开出票据总金额为8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由沈某岐使用。为此,沈某岐找被告人祝某国伪造2张票面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祝某国遂又找到李某文(另案处理),提供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
10月底,何某星填写好李某文提供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后,李某文将这2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拿去盖上银行的章,并印上汇票编号。2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均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福建省某贸易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初,何某星、彭某春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要求兑付上述2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该行要求派员到承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对票据进行查询,祝某国遂联系李某文,要其安排人员到被查询行负责接待,然而周密的安排,仍然被银行人员识破,回到深圳后,银行拒绝兑付汇票,并于2006年11月10日报案。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6年10月,沈某岐为伪造资金证明,在深圳市福田区路边找一男子刻了一枚“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印章。抓获沈时,在其住处搜出该印章。经鉴定,该章为伪造印章。
法庭上,何某星等4人均不认罪。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汇票仍使用,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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