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某波在一家数码城偷盗手机时,被该数码城的保安当场抓获,结果在保安和周围群众“愤怒”的拳打脚踢下,陈某波最终因内脏破裂死亡。昨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命案,包括抓住小偷的保安在内的4名保安员均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3月28日17时许,40多岁的男子陈某波与陈某勇在福田区华强北路一家数码城的一楼商场柜台偷手机时,被该商场值班保安范某某抓获。随后,在市场内和市场北门外的大街上,范某某和其同事李某某、刘某、邓某某以及现场的一些群众对陈某波拳打脚踢,后见陈某波躺在地上不动弹了,大家才离开。
被打后陈某波自己爬起来,在该数码城东门外的人行道上遇到其同伙陈某勇。陈某波说自己身上很痛,于是陈某勇应他的要求,打车将其带到宝安区45区某旅馆311房间。后来陈某勇发现陈某波呼吸困难,随即打电话报警和求助。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出警到达该房间时,发现陈某波已经停止呼吸。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波系生前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肝脏、心脏破裂死亡。
昨日在法庭上,4名被告的保安都当庭表示认罪,他们有的说只打了陈某波一耳光,有的说只踢了陈某波的腿,有的说只打了陈某波的肩膀,但都辩称没有殴打陈某波的要害部位。4名保安还辩称当时周围围观的群众很多,群众看到抓到了小偷都群情激愤,场面几乎失控,陈某波的死亡是因为周围群众殴打所致。他们认为,他们确实因为没有控制住场面而失职,但没有殴打致陈某波死亡。
法庭上检察官出示的证据显示,40多岁的陈某波因为吸毒而很瘦,他经常和同伙行窃,偷些东西来换取吸毒费用。当时他被抓后被打得很厉害,出了很多血。后来其同伙送他到旅馆时,他已经站不起来,是被人抬到房间的。后来其同伙出去吃饭,回来准备拿药酒给他擦,发现他已经死了。
深圳市民饶小姐认为,很多人特别是曾被偷过的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宁愿不报警,也要打一顿。因为现行法律对一般偷窃行为的惩处很轻,小偷可能只被治安处罚或判很轻的刑,没多久又放出来继续偷,不能达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打死小偷”现象,其实就是现行法律制度与现实矛盾的表现。
曾在2005年目击一起群众打死小偷事件的深圳网友“marycn2002”,在深圳论坛上写下自己的感受,他这样写道:“一个大活人,被活活的打死了,鲁迅笔下的那一群麻木的看客,发展到今天,居然成了一伙嗜血的暴民。也许当时他们只想泄愤,可是结果却令人发指。即使小偷犯了罪,应由法律来制裁,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别人的生命。”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欧湘富认为,无论是执法者还是群众,殴打小偷导致其受伤害或死亡,都可能构成犯罪。因为小偷也有合法的人身权益,除了司法机关,谁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如果市民在受到小偷的威胁下进行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但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就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欧湘富律师认为,虽然能理解当事人抓住小偷后,对其狠狠教训一顿的心理,可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任何人无权私自拘押以及辱骂与殴打。此案很有代表性,参与殴打的保安员和群众都觉得自己打小偷一两下无所谓,而且打的又不是要害部位,殊不知这构成了一场集体参与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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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打死事件频发
记者了解到,类似的保安和群众打死小偷的惨剧,在深圳曾多次发生。
疑为小偷被保安活活打死
1999年8月10日清晨,南山西丽文体中心两名保安在巡逻时,发现有两名形迹可疑的男子,但两人却逃掉了。两名保安在返回途中发现了被害男子阿平,因见他“满头大汗且具有逃跑痕迹,还有两台不能说出号码的呼机”,就强行将阿平带回了办公室。
保安队负责人周某某等8人于是开始对阿平进行“审讯”和殴打,后阿平送到医院后死在了手术台上。2000年10月,8名涉案保安员一审均被判处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
5治安员打死小偷被判刑
2004年6月4日凌晨3时,深圳市松岗沙浦围村治安队值班员接到该村别墅区屋主蔡某电话,称有人进入住宅内盗窃,于是值班员呼叫值班治安员去查看。这时,已潜入室内的盗贼杨某从别墅一楼跳出来,翻过院内围栏向外逃窜,逃至市场排洪沟处时被治安员蔡维森等人包围。5名治安员在将盗贼制服后,继续持铁管、竹棍、胶棒、木棍等器械对小偷头部、四肢反复殴打,待辖区派出所接报警后赴现场处理,杨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依法判处5名治安员缓刑到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