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昨日发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车主可采用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
新《规定》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取消了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调整了事前核对档案的规定,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目前,机动车所有人只能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号码的方式,从5个号码中选取1个号码。《规定》改进了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依据《规定》第44条,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注销或过户号牌可留用
《规定》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将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原来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规定》还明确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适用范围,规定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为方便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提高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率,《规定》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增加机动车质押备案
此次《规定》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以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根据《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规定》还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擅改车身颜色罚款200元
修订后的《规定》特别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变更颜色或车身与车架后未办理登记的)或技术参数的都将面临200元或500元以下的罚款。
交警故意刁难将给予处分
《规定》还明确,交警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增加《规定》之外的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采用《规定》之外的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
□《机动车登记规定》新条文摘录
有关号牌留用
第四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对交警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