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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IPO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网上收集 2008/3/22 14:16:39 (185)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3月3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服务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以成长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

    据悉,管理办法对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的特点,创业板的标准在主板市场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同时,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仍需达到规定的条件,以保证创业板的风险基本可控。

    为使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具有相对固定的盈利模式,降低市场整体风险,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考虑到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设计了两套标准。具体规定为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管理办法还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具体规定为,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另外,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改进发行信息披露,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等。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后发布实施。届时,证监会将根据该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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