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泉、陈某明等人组织手下以暴力手段在蛇口一带海域称霸,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日前,南山法院对该区建区以来首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被分别处以有期徒刑7到14年。
敲诈渔民收取保护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八九月份开始,林某全(在逃)与陈某泉、陈某明、吴某宝纠集朱某东、陈某进等人,购买了快艇等作案工具,在蛇口一带海域收取来此拖蚬渔民的保护费。凡是在蛇口海域拖蚬的渔船,按休渔期每箩12元、非休渔和禁渔期每箩3元至5元的标准交纳保护费。对于不交保护费的渔民,陈某泉等人驾驶快艇进行威胁、恐吓、驱赶,朱某东等人还持刀、铁管、酒瓶、石块等砸船、砍船绳,并上船对渔民进行殴打。渔民张某等31人为了能在蛇口海域拖蚬,均向他们交纳过保护费。
霸占海域收黑钱90万
2005年初,林某全纠集陈某泉、陈某明等人出资购买蚬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他们在非养殖区的蛇口东头角至红树林海域放养蚬苗,并进行分工:由林某全和廖某堂负责拖蚬及销售并且负责处理涉及渔政、边防等事务;陈某泉、陈某明负责海上事务,不让其他船只拖蚬;吴某宝负责“摆平”其他恶势力。他们还商定所得款项由林某全、陈某泉、陈某明、吴某宝、廖某堂5人平分。
从2005年4月开始,林某全等人以蛇口东角头至红树林海域有其放养的蚬苗为由,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船只到这一海域拖蚬,并授意陈某进等人对未经许可拖蚬的船只进行驱赶、打砸或扣押。同年六七月份,蚬的市场价格较高,这伙人以其在蛇口海域放养的蚬苗已成长可捕捞为由,召集一批船只在蛇口海域拖蚬,每箩蚬收取6元的保护费。在此期间,吴某荣共收取保护费90万元左右,全部交给陈某泉等人。
向渔政人员行贿18万
为使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因违法捕捞而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船只不受处罚或少受处罚,廖某堂、吴某荣先后向渔政人员石某、朱某、欧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行贿现金17.38万元,物品价值约7800元。
8被告人一审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泉等4人组织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在蛇口一带海域称霸海上,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朱某东等4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陈某泉一伙人未经许可,违法在公共海域进行养殖,组织他人收采并收取费用,对拖蚬渔民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敲诈勒索罪。廖某堂等5人为使其违法行为不被查处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判处陈某泉、陈某明等8被告人7到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至20万元不等.
阅读(149)
(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