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焦点 > 出租房屋未登记被罚万元悔已晚
出租房屋未登记被罚万元悔已晚
网上收集 2008/3/26 17:27:58 (164)
   3月24日,福永街道桥头社区两业主出租房屋未依法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被福永房屋租赁管理所分别处以11981.2元和10977.4元罚款,业主李某、张某只好如数上缴了罚款,并补办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去年11月6日,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南新区124号一出租楼内发生一起恶性斗殴事件,福永房屋租赁管理所立即联合派出所对案发出租屋租赁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栋房屋于2005年建成,房屋业主系李某。

    2006年初,业主李某将房屋委托给自己的老乡李某某作为代理人负责对外出租,但一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

    福永房屋租赁管理所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并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20%的罚款”的规定,对业主李某作出罚款11981.2元的决定,并依法追缴房屋租赁管理税费6807.03元。

    在调查上述案件期间,执法人员发现桥南新区111号出租楼同样存在出租房屋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的问题,并依法对业主张某处罚10977.4元,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3486.99元。

阅读(164) (责任编辑:城市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荣誉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18 bj1.com.cn 首都热线 版权所有 QQ:165687462
中国·北京 粤ICP备14047004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