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自己的宠物犬的照片被他人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一只宠物犬的主人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日前,福田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并未直接使用原告所饲养的宠物犬,也未实施具体侵害行为,同时原告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的照片系由原告提供,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是建立在其所饲养的宠物犬享有肖像权的基础上,但我国现行法律并不保护动物的肖像权。
只因犬照片索赔30万
据了解,该案原告王小姐养有一只雄性白色比熊犬,于去年9月10日领取了养犬登记证。据王小姐称,从2006年9月开始,该案两家被告公司在没征得她同意情况下,就擅自在其生产的宠物浴波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她饲养的比熊犬的照片,并在全国区域进行销售。王小姐称,直到去年9月,她的朋友都以为她已经将那只比熊犬卖掉了。王小姐认为自己是宠物所有权人,任何人未征得自己同意不得使用宠物和宠物的衍生物用于商业目的,否则就是侵犯了自己对宠物的用益物权。据此,王小姐告到福田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停止使用印有其所有的宠物狗照片的宠物浴波外包装,同时赔礼道歉,赔偿30万元。王小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本《宠物世界》杂志,称这期杂志封面上刊登的比熊犬照片就由她提供,封面上的那只犬就是她养的比熊犬。这本杂志也注明比熊犬由王小姐所拥有的某某犬舍提供,而王小姐也承认她并不是惟一拥有比熊犬的人。
面对王小姐的起诉,被告某实业公司称其从去年7月开始生产宠物浴波,使用的是一位朋友饲养的比熊犬照片;另外,王小姐去年9月才拿到养犬登记证,却要请求2006年的赔偿,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侵权没有依据
福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并没有直接使用王小姐所饲养的比熊犬,也未对其所饲养的比熊犬实施具体侵害行为,因此王小姐主张被告侵害了其财产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小姐提交了《宠物世界》杂志,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宠物世界》杂志刊登的比熊犬照片系由其提供,同时其对比熊犬的拥有并不具有惟一性,因此王小姐主张被告公司使用了其提供给《宠物世界》的照片也缺乏依据。
另外,法院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仅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并不保护动物肖像权,王小姐从保护比熊犬肖像权的角度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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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