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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员工计划生育的福利待遇
网上收集 2007/11/19 10:58:43 (179)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产假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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