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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网上收集 2007/11/20 11:08:27 (14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83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经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为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参保人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

    (三)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量及分布情况,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受理其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

    (一)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满2年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受理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考评。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将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前款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之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其签订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

    (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

    (三)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

    (四)违约责任;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社会保险机构颁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之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电脑联网;

    (三)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和挂号员、记帐员、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办法》和协议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

    (二)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要求80%以上的医疗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

    (三)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单据和信息;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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