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姻证明
(1)初婚者提供《结婚证》原件和证书照片页和姓名页的复印件。审原件,窗口收复印件。
(2)再婚者、复婚者提供《结婚证》和原离婚的相关材料。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三、 计划生育证明(如有变动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1)按照该表说明如实填写《拟招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表三)。窗口收原件。
(2)属一个子女的,必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收养一个子女未生育的,必须提供《收养证》。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3)有二个子女,属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必须提供双方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窗口核原件,收复印件;其他有二个子女的,必须由深圳市拟招调单位所在区计生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窗口收原件。
(4)49周岁以下(含49周岁)的已婚拟招调女性必须提供深圳市、区计生中心的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在深圳市、区计生中心复核后换持深圳市节育手术证)。查环查孕证明窗口收原件,深圳市节育手术证窗口审原件,收复印件。
(5)审核过程中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