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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台探亲、定居
网上收集 2007/11/28 17:13:45 (219)

  一、申请所须的资料
  1、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贴上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小2寸蓝底彩色照片,另备两张小2寸彩色照片。
  2、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探亲或定居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夫妻分局(或探配偶)的提交结婚证,交验原件;待业的提交《待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退休的提交《退休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台湾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复印纸,每张复印纸只复印一张证件。

  二、注意事项
  1、公职人员,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在相片上加盖骑缝章。
  2、在校初中以上(含初中)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在相片上加盖骑缝公章。
  3、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三资企业中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在相片上加盖骑缝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在相片加盖骑缝公章。("三资"企业、私营、个体企业法人代表或中方负责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在相片上加盖骑缝章。)
  4、其他人员,属未成年人、无业居民或待业、辞离职等人员的(需提交失业、辞离职等有关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在相片上加盖骑缝公章。属离休、退休或档案挂靠人员的,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在相片上加盖骑缝公章。

  三、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申请。

  四、审批机关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科负责审批。

  五、制证机关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制证科负责打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收费标准
  每证50元。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深圳市解放路4018号
  查询热线:84465419、84465421、8446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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