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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受理延至22日 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有所调整
网上收集 2008/2/5 21:12:51 (227)
    记者2月4日从市国土房产局获悉,由于近期突发的恶劣雨雪天气等因素对申请家庭准备申请材料造成影响,为保证符合2007年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都能顺利进行申请,从“以人为本”的宗旨出发,市国土房产局决定延长此次保障性住房的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从原规定的2008年2月5日延至2月22日(含此日,下同)。

    符合2007年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还未提交申请的家庭,可在上述时间内继续向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的时间段中,受理申请时间并不包括春节长假(即2008年2月6日至2月12日),其他节假日则照常受理。

    同时,记者还获悉,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也进行了一定调整。调整后的内容是: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间因离异而形成的单亲家庭,且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和结婚时间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若符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申请条件,可申请2007年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

    此外,宝安(含光明新区)、龙岗两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也出现较大调整。一是宝安(含光明新区)、龙岗两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年满35周岁单身人士条件,从《通告》规定的2005年12月31日之前调整至2007年12月25日之前;二是申请人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宝安(含光明新区)或龙岗户籍,共同申请人在2007年12月25日之前取得我市户籍,或暂未取得我市户籍但在我市居住的已婚家庭、单亲家庭,若符合《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申请条件,也可申请宝安区(含光明新区)或龙岗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

    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申请家庭分别根据《通告》和以上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公示、信息校正、档案移交和排队选房。上述因调整条件而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范围的家庭,需待符合《通告》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再排队进行选房。

阅读(227) (责任编辑: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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